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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相关内容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量:273
  今天小编分享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相关内容。

  一、系统分类

  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2. 全淹没灭火系统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指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4. 组合分配系统指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二、防护区设置要求

  1.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4)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 对于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4. 其他要求

  1)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2)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

  4)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

  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6)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7)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三、系统设计

  1. 一般规定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方式可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管网起点计算压力(绝对压力);高压系统应取5.17MPa,低压系统应取2.07MPa。

  2)对于全淹没灭火系统,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4)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2. 储存量

  1)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2)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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