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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发布日期:2022-08-04     浏览量:459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以二氧化碳为灭火介质的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对燃烧有很好的窒息和冷却作用。

  根据灭火剂储存压力的不同,可分为高压系统(灭火剂常温储存)和低压系统(灭火剂在-20℃-18℃低温下储存)。

  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灭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熔化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棉、植物纸等固体深火灾、电气火灾。

  该系统不得用于扑灭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物质火灾、活性金属火灾、金属氢化物火灾。

  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停留的地方。

  设计要求

  1.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

  (1)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浓度不得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不低于34%。

  (2)当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燃物时,保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为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当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环境温度超过1000时℃二氧化碳设计算值的基础上,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超过5℃增加2%。

  (4)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环境温度低于-20℃二氧化碳的设计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减少1次℃增加2%。

  (5)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洒时间不得超过1min。扑灭固体深火时,喷洒时间不得超过7min,并应在前2min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

  (6)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设置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保护区净高的2/3。当保护区设置防爆泄压孔时,不能单独设置泄压口。

  2.灭火系统设计的局部应用

  (1)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火灾部分相对平坦时,应采用面积法;当火灾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2)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3.其他

  (1)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得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保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2)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以上的保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在48h当内部无法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3)对于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备用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连接,并可与主储存容器切换。

  系统组件

  1.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达到初始充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2.存储装置应设置在专用存储容器室内。局部灭火系统的存储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无自然通风条件的专用存储容器室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与存储容器之间的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5m,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

  3.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保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置一个选择阀。选择阀设有标有保护区的铭牌。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应急操作模式。

  4.系统启动时,应在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动作前或同时打开选择阀。

  5.安全阀一般位于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和组合分配系统中的集流管部分。

  控制要求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有三种启动方式: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当局部灭火系统用于人们经常保护的地方时,没有自动控制。

  2.使用火灾探测器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根据疏散要求,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30s。

  3.手动操作装置应位于保护区外操作方便的地方,系统启动的个地方完成系统启动的所有操作。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装置应位于保护对象附近。

  4.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保护区,应在入口处设置手动和自动转换控制装置;当有人工作时,应处于手动控制状态。

  5.低压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操作装置。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动作信号及相关报警信号、工作状态和控制状态应显示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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