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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
发布日期:2022-05-05     浏览量: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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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统分类

  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2. 全淹没灭火系统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指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4. 组合分配系统指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二、防护区设置要求

  1.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4)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 对于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4. 其他要求

  1)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2)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

  4)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

  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6)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7)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三、系统设计

  1. 一般规定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方式可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管网起点计算压力(绝对压力);高压系统应取5.17MPa,低压系统应取2.07MPa。

  2)对于全淹没灭火系统,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4)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2. 储存量

  1)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2)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3. 设计浓度(全淹没灭火系统)

  1)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规范规定确定。

  2)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 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4. 灭火剂喷放时间

  1)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四、系统组件

  1. 储存容器

  1)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灭火剂泄漏检测装置和集流管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

  2)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报警装置和制冷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MPa±0.12MPa。

  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装置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容器阀应能在喷出要求的二氧化碳量后自动关闭。

  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3)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充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4)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确定。

  2. 选择阀

  1)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应设置在储存容器间内,并应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铭牌。

  2)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选择阀的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2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2.5MPa。

  3)系统在启动时,选择阀应在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采用灭火剂自身作为启动气源打开的选择阀,可不受此限。

  3. 喷头

  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二氧化碳分布均匀,喷头应接近天花板或屋顶安装。

  2)设置在有粉尘或喷漆作业等场所的喷头,应增设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尘罩。

  4. 管道及附件

  1)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2)二氧化碳灭火剂输送管网不应采用四通管件分流。

  3)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高压系统应为15MPa±0.75MPa,低压系统应为2.38MPa±0.12MPa。

  五、系统控制

  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 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 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

  3. 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4. 对于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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