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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类
发布日期:2021-12-18 浏览量:866
Part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类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面水下灭火系统用于修复一个封闭空间的火灾(不适用于经常有人驻留的地方);对不需要封闭空间的特定保护对象进行局部灭火,以修复非深位火灾。 Part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 1)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气体、液体、电气和固体表面火灾的开口面积不得大于保护区内表面积的3%,开口不得位于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Part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物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Part4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对于深层固体火,喷吹时间不能超过7min,且CO2浓度应在2min内达到30%。 Part5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喷射时间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得小于1.5min。 Part6 储存装置 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露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重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Part7 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4)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应通向室外。正常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4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确定。 Part8 启动方式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紧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不可设自动控制。 Part9 手动操作装置 人工操作设备应设置在保护区域外易于操作的位置,并且能够在一个位置上完成系统启动的所有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使用全淹没式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域,在其出水口设置手动、自动切换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注: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1、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性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性浓度的1.1倍 2、七氟丙烷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3、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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