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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发布日期:2021-09-15     浏览量:432
  概念及分类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以二氧化碳作为灭火介质的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对燃烧具有良好的窒息和冷却作用。

  按灭火剂储存压力不同可分为高压系统(灭火剂常温储存)和低压系统(灭火剂在-20℃-18℃低温下储存)。

  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植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

  该系统不得用于扑救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活泼金属火灾、金属氢化物火灾。

  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不应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

  设计要求

  1.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

  (1)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2)当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当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

  (4)当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5)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6)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

  (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3.其他

  (1)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2)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3)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系统组件

  1.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充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2.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专用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

  3.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铭牌。选择阀可用电动、气动或机械应急操作方式。

  4.系统在启动时,选择阀应在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5.安全阀一般设在储存容器的容器阀上及组合分配系统中的集流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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